继承人失踪其子女有权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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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继承人去世,子女是否能继承取决于继承方式。如有有效遗嘱,仅遗嘱指定的人可继承,子女不一定能继承。如有遗产抚养协议,按协议处理。否则,按法定继承,子女平等继承权,可继承父母遗产。
继承人失踪其子女有权继承吗

一、继承人失踪其子女有权继承

若继承人不幸离世,其子女能否得以继承,取决于继承方式的选择。倘若被继承人于生前留下有效遗嘱作为法律依据,则只有遗嘱明确列明的人享有合法继承权,子女未必能成为遗产继承人。若存在遗产抚养协议,将按照该协议予以处置遗产分配事宜。如以上两种途径均未能实现的话,则可参照法定继承制度进行财产分配。在此种情形之下,所有子女皆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均可依法继承亡故父母所遗留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

二、继承人为赡养老人是否能获得遗产

在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并非必然剥夺其分割遗产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理所当然地获得遗产。根据我国现行法例规定,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对于遗产的份额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然而,若存在具备扶养能力且具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扶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之时,这类继承人将被视为不应获取财产或者仅能获得极少量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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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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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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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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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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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同宣告失踪一样。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天宣告死亡的撤销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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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原由他所有的已作为遗产分割了财产,自然应当返还,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有权利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同宣告失踪一样。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根据有关法律,宣告死亡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因为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没有死。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事实上也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
(一)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等。
其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宣告一个人死亡,关系到终止他的民事主体资格,须慎重从事,所以需要有较长的失踪时间,宣告死亡也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户口注销、继承开始;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在生理上的明确无误的真死.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1。公告届满后仍无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首先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这些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民法作出了相应规定、财产管理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与别人再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当恢复;如原配偶已与他人结婚,由人民依有关特别程序审理。人民受理案件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
(二)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有的则可能没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园。遇到这种情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给予适当补偿。四年,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三)关天宣告死亡的撤销宣告死亡不等于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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