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关于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股东未能如期全数缴付其应缴的注册资本或者其缴付的注册资本不足,那么股东将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之一。
其次,如果涉嫌有股东抽逃自己的出资行为,也会面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再者,如果股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样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外,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自身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他们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后,如果公司在尚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清算工作,那么公司的股东也可能因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能需要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
所谓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届满之后,或者终审判决作出之后,仍然未能履行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并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当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判决,判定原告胜诉,而被告在赔偿问题上未能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判决书中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时,我们通常称之为该被告为此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股东,是指在股份制公司中出资或者投资的人。
根据股东的主体身份,可以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两种类型。
其中,机构股东是指享有股东权利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些机构股东包括各种类型的公司、各种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非营利法人以及基金等机构和组织。而个人股东则是指普通的自然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可以追缴10年前社保吗
若用人单位由于未能按照法律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依法对其施以约束措施,命令其在指定时期内进行缴纳或补足。
倘若在此之后用人单位仍然违反规定,仍旧拒绝承担其社会保险责任,那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利向特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核查其储蓄账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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