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转移所有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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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涉及转移占有。盗窃罪是非法将非己有财物据为己有,不涉及转移占有;而侵占罪则强调占有转移。侵占罪中,财产需被行为人实际占有,这指的是行为人对财产的实质性控制,不考虑支配方式的合法性或合同形式。占有事实表明原所有人已失去占有权,侵占罪因此成立。若所有人和占有人仍保留占有权,非法占有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侵占罪转移所有权吗

一、侵占罪转移所有权吗

1、盗窃罪与侵占罪之间最为显著的差别在于:前者属于非转移占有所涉犯罪,也就是说实施者仅凭着非法拥有的意图将原本并不属于其所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后者则强调转移占有所涉及的犯罪问题。

2、在侵占罪中,财产必须处于被行为人自身实际占有的状态。这里所提到的“占有”,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财产的实质性掌控能力,也就是根据规范化、日常生活常规化的社会观念标准进行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的财产控制关系。

至于这种支配方式是否合法,或者是否存在书面形式的合同等因素,都不在我们考虑的范围之内。

3、占有事实能够充分证明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已经被排除在外。侵占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将已经实际占有且已经形成了“占有事实”的财物据为己有,这意味着原财物所有人和占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该财物的控制权

然而,如果在财物所有人和占有人仍然对原财物享有占有权的情况下,试图通过非法手段非法占有该财物,那么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是民事违法行为

1.必须明确指出,侵占罪毫无疑问地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2.侵占罪,亦称为“非法占有罪”,它所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原本由他人代为保管、遗弃或掩埋的财产擅自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较大,拒绝归还原主的恶劣行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那些非法占有他人代为保管的财富,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数额较大),又拒不退还的施害者来说,应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然而倘若涉案金额极其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加判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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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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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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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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