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之详细解读,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遭受非因工负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必须接受医疗治疗时,其可以享受由雇主提供的从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假期。具体的医疗期限以员工本人实际参与工作的时间长度以及在本公司服务的年限作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而言
(1)如果员工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低于五年,那么他将获得三个月的医疗假期;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超过五年,则可享有六个月的医疗假期。
(2)对于实际工作年限已满十年的员工,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低于五年,则可享有六个月的医疗假期;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超过五年但未满十年,则可享有九个月的医疗假期;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超过十年但未满十五年,则可享有十二个月的医疗假期;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超过十五年但未满二十年,则可享有十八个月的医疗假期;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超过二十年,则可享有二十四个月的医疗假期。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哪些疾病类型的患者可以申请长期病假。经过劳动人事部门认可的公立医院确诊为需要长期病休并无法正常上班的员工,均有资格申请长期病假。例如,患有癌症、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疾病、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性疾病、精神疾病等病症的员工,都可以申请长期病假。对于因公病休的员工,雇主需支付全额工资;而对于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员工,雇主还需额外支付病假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通过上述规定我们来看哪些病可以请长期病假条,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民医院确诊为需要长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职工可以申请长期病假,如癌症病人、尿毒症、严重心血管病人、严重职业病、严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如因公病休者,发全额工资,如因病假超过6个月者应发放病假工资。
二、工伤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关于停工留薪期间薪资支配的计算方法如下:如果在遭遇工伤之前在雇佣方的服务时间尚未达到一个月之久,那么薪资就应当参考我们所签订的劳资合同中所载明的员工平均每月报酬作为基准来计算;若在此基础上仍然不满12个月,只需将工伤前实际工作月份所获取的工资总和除以应计月份总数,即可得出员工的原来工资标准;
然而,倘若已经超过了12个月,那么就要用前后12个月的月均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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