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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以房抵债
关于以房抵债的问题,法律规定在当事双方充分协商且得到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债务人自愿或经过第三方公正见证,将其依法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以此来清偿其所负之债务的行为,方可称之为“以房抵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能否以第三人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权
若涉及到非法集资领域的纷争问题,有关当事人可尝试以下两种途径来确立管辖法院:
首先,通常可以选择被告方的居住地所在地或者借款协议履行的所在地区域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在借款合同之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方居住地或其他确实与其争议相关联的周边特定区域内的地方人民法院都具有相应的审判权力,那么他们就应遵循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将案件提交至上述指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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