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经法院判定,原业主存在债务且所涉房产已完成过户手续,则可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此时受让方有权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对此种情形下,原业主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应由法院予以拒绝;
2.然而,如房产并未完成过户程序,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仅享有针对原业主的债权权益,即主张过户的权利,却无权获得房产的所有权。通常来讲,此类情况下申请解除查封可能性较低,但特殊情况下仍可能找到解决方法;
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其不动产物权并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协议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该物业的实际拥有者依然是原始所有者。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亦不会影响到合同本身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二、房子未交付要交物业费吗
1.未交付房屋的业主无需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已竣工但仍有待售或尚未正式移交给物业买受方的物业,其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该建设单位承担并进行先行缴付。3.若业主已经成功收房,即使目前暂无居住需求,亦需依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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