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预售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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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已办理预售登记的房产,很难执行强制过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产,使用者不能擅自出售过户。如果擅自出售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且业主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房产。因此,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了解房产的权属情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有预售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一、有预售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在多数情况下,已进行预售登记的房产通常无法实施强制执行程序。若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房产,其使用者并无权擅自进行买卖交易。一旦此类拥有使用权之房产遭遇第三方的非法买卖行为,且业主对此毫不知情,则该业主有权请求返还原本属于自身权益范围之内的房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有预售合同资金断裂,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已经获得预售许可证书却最终成为烂尾楼的建筑项目,房地产开发商与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视角出发,导致项目烂尾的主要因素包括:一方面,开发商在意识到继续投入施工可能导致亏损加剧,甚至出现建得越多损失越大的情况时,往往会选择主动终止该楼盘的开发及建设工作;另一方面,开发商的资金链条断裂,导致其无法为楼盘建设项目提供足够的后续建设资金支持。而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他们肩负着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职责。在我国,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力度等方式,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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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2.为了保护广大购房者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的预售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3.其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规定对商品房的预售条件、市场准入等予以事前调整及规范。
5.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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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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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等规定对商品房的预售条件、市场准入等予以事前调整及规范。
5.另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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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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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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