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律师代理费用的承担问题,通常是由委托人独自承担。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律师费可能会转嫁到另一方身上:在涉及合同纠纷且存在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争议的情形中;在涉及著作权方面的民事纷争中;在涉及商标权益的民事纠纷中;在涉及专利权的争议案件中;在关于担保权争议的事件中;以及在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诉讼中;
此外,在涉及人身伤害赔偿、名誉损害和交通事故责任等事项的案件中;以及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律师费的负担交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苏州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吗
保障性住宅体系内的经济适用房具备出售的资格,然而在此之前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依据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享有有限的所有权权益。当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年限不足五年之时,其无法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若购房者由于特殊原因而不得不转让经济适用房的话,此时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将以原始售价为基础,再考虑到房屋的折旧以及市场物价水平等多重因素对该房产进行收购。然而,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年限已经超过五年,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经济适用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必须按照当时同区域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差价,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具体的缴纳比例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同时,政府部门还具有优先回购权;购房者亦可选择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关款项,从而获得完整的所有权。以上所有规定都应当在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合同中加以明确,并且要明确规定相关的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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