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签可否拒赔
首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保险合同之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应享有合法且正当的保险利益。若投保人在未经被保险人明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代为签署保险合同,则此种行为极有可能对保险合同之效力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被保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由投保人为其缔结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依照该法律条款的规定,此类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即便某些保险合同在某种程度上被认定为有效成立,但代签字的行为本身仍可能涉及到欺诈的嫌疑或者严重违反了诚信信用这个基本原则。在此情形之下,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保险合同条款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并且有可能会拒绝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然而,具体的拒赔决策仍然需要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代签字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考虑与评估。倘若出现争议纠纷,可能需要诉诸于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