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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合同有效性与严谨性的框架内,协同构成这一法律关系主体的角色包括提供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以及同意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担保权人。特别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担保权人往往在主合同执行过程中扮演着债权人的角色,如果他们不符合作为主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条件,就无法享有解除债务责任的担保权人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不具备重整可能怎么办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债务人在重整计划施行过程中无法执行或拒不履行其职责,则管理人或与之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士务必立即如实向法院进行禀报。经由人民法院对所报信息的深入核实,如若情况确凿无疑,将裁定解除重整计划的执行,同时对该债务人宣布破产,由此可见,这份议案的执行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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