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院判死缓案件要报最高院吗
在司法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需对由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进行核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第一审案件做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时,若被告方未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那么就必须向上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核准。针对这样的请求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子,高级人民法院需在充分考虑后慎重决定。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恰当的,则应依法裁定予以核准;反之,若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应裁定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高院判决不公怎么办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若对早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异议或反对意见,有权通过向所在地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发起抗诉申请的方式维护权益;同样,他们也有权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请,以期达到更有效的核议和纠正效果。除此之外,人们还可以选择将这些问题提交至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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