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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犯追诉期是多久
在刑事诉讼中,死刑的追诉期限设定为长达20年之久。所谓追诉时效,即是依据刑法规定,决定追究犯罪或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有效时限。倘若犯罪行为已跨越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则将不再对其进行追责;反之,若已被追溯法律责任,相关案件应予撤销。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则定为20年。若在20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追诉的,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死刑犯怀孕后可免死刑吗
对于处在妊娠期的死刑犯,其死刑裁决将不会被予以执行。当下级人民法院接收到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应于七日内完成死刑犯的交接手续。
然而,若被告在执行死刑前夕发现其处于妊娠状态,应立即暂停执行行动,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相关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判和判决。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