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财产执行范围有哪些明细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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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资产涵盖流动资产如车辆、家具家电,固定资产如房产、商铺及土地使用权,具商业价值但难直接提取。 此外,货币资金、股权投资如股票、债券,债务证券,应收款项,及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如商标、专利、版权等也属资产范畴。
自然人财产执行范围有哪些明细

一、自然人财产执行范围有哪些明细

主要涵盖以下方面:流动资产(如车辆、家具及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例如房产、商铺以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等,本质上无法直接提取,然而却具备商业价值)、货币资金、股权投资(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企业自行发行的债券等)、债务证券、其他形式的应收款项、以及无实体形态的资产(如商标权益、专利权、版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

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

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

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

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

5、文物。

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二、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注册资金要多少

在当下的法律规定中尚未设定明文的约束条件,因此在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过程中并不要求您提供验证资金的充足证据。在提交相关注册表格时,您将涉及到一份名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的文件,其中详细列明了关于“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的内容,这份信息的填报具有自主选择权,允许您自由地决定投资金额是一万元还是十万元,并且这些资料都是由投资者本人进行申报的,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供任何证明您具备如此高额资金的相关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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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范围和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先予执行的范围和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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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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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馆营业执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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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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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范围执业是非法行医吗
[律师回复] 对于跨范围执业是非法行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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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货币;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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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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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科执业、跨范围执业是否非法行医?
[律师回复] 对于跨科执业、跨范围执业是否非法行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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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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