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夫妻一方已提取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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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房公积金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在职员工缴纳,用于长期住房储蓄。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实际或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均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原则分配。但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财产、资本收益等个人财产,婚前取得的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利息,以及婚前货币、股权等形态转化后的财产,均视为个人财产。
公积金夫妻一方已提取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公积金夫妻一方已提取算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该款项乃由国家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城镇企业、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在职员工所缴纳的长期性住房储蓄基金。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均应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之时,将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财产则可视为个人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行为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益,例如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利息;

4、一方在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但婚后转变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公积金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延续继承权公证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

首先,您需要填写一份公证申请表格;其次,向公证机关提供申请者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文件(如医院发布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以及其身份证、回乡证(若被继承人去世后常愉居境外);再者,请务必提交被继承人所遗留下的各项财产权益的证明文件。

例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股票等等。倘若遗产位于香港区域,那么还需附上香港遗产税署开具的财产清单作为补充证据;之后,您需要出示继承人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结婚证书;再者,请提交一份能够证明申请者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延续继承关系的亲属证明表(此表格必须由继承人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住宅小区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亦或是村委会、乡镇政府盖章,同时必须加上相关审核意见);

最后一项,如果有任何继承人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他们必须亲自到当地公证处提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在其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的公证手续。若是因为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也可以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授权给其他继承人代为处理。对于遗嘱继承人而言,他们应当具备合法而且有效的遗嘱以备查验。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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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租房, 公积金提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住房公积金用途:  用途
一:购房  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用途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
三:租房  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
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
五:销户可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赋予的,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据此,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以夫妻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
1、能用其他财产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可能不动。即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2、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这样既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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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市民王先生与李女士都已年近不惑,却因双方感情不合闹起了离婚。王先生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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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到离婚,这次李女士作为当事人,自觉双方的矛盾确实难以调和,所以同意了王先生的离婚要求,但是李女士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名下的2万元住房公积金。对此王先生难以理解,他认为公积金是自己供职的单位和本人共同交纳,因属于个人财产。再加上目前自己账户内的公积金也无法提取,因此没有办法将公积金进行分割。王先生直言:“从来没听说离婚还要分公积金的。”那么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否可以分割呢法官说法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也不是直接划拨住房公积金给另一方,是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最终支持了女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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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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