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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价值由谁来判断
定金,乃在合同签订之际或履行过程中预先支付的、以特定金额的货币作为保证之债的担保手段。待买方完全履行合同时,定金应当作为房款的替代部分支付或者原数退还于买家手中。
然而,如给付定金的买方未能按照约定遵守合同事项,卖方有权利没收该笔定金,而买方亦无法再行求偿返还该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卖方未能履行其承诺之事,作为违约赔偿便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原先所收之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的双倍赔偿含着定金吗
关于定金的双倍补偿,这已经包含了定金自身带来的价值。当收受定金的当事人违约在先,导致合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其不仅需要全额归还之前收取的定金,同时还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定金金额两倍的违约赔偿金。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其实际承担的违约责任要大于当初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