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追偿贷款的违约金法律依据
若开发商发生违约行为,理应根据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就违约赔偿这一议题,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亦可采用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若合同对此未作任何详细约定,那么相应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便可参考如下标准予以确立:若涉及到逾期付款情形,则应按照未支付的购房总价款为依据,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依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评定结果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开发商一铺两卖怎么办
在出售商品房时,若卖方有意隐瞒该房已售予他人或作为弥补安置房这一关键信息,造成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撤销、解除。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可向卖方索取已支付房款双倍以下的赔偿金以弥补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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