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案获取谅解书有用吗
针对强奸未遂的受害者签署谅解书后如何判决,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使得到女性受害者的谅解,犯罪嫌疑人仍然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并以刑事犯罪的形式遭受坐牢的惩罚。这主要是因为,一旦符合刑事犯罪立案的严格标准,即便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其未能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也将被视为犯罪未遂。
其次,在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加害方积极与受害者一方协商赔偿事宜并获得对方谅解,这无疑是减轻刑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获得谅解便可免除刑事责任,谅解书仅为量刑时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免于刑罚的唯一依据。
最后,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还需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犯罪情节确实轻微,且在签署谅解书后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可以选择不起诉,从而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不过,这种情况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强奸案不予立案怎么办
在涉及强奸罪的个案处理过程当中,若未能满足立案的各项严格标准,是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暂缓立案的。但是,当涉案行为完全纳入到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且受案机关经深入分析判断存在着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应立刻启动立案程序。
2、在实践操作中,无论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其对待来访、投诉、举报以及主动投案者们递交上来的材料,均应依照各自的权限范围进行快速、仔细地审阅。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就必须立为案件办理;反之,如认定无任何犯罪事实或者该案情显著轻微,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可以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还需向那些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的人们告知谨供参考的原因。如果其中有人对此表示异议,他们亦可依据规定提起复议申请。
3、若人民检察院察觉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开展立案侦查工作,又或者受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并未实施立案侦查事项,便向该院提出申诉。此时,人民检察院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将不立案的具体原因依据进行详细解释。若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研究后,认为公安机关所提出的不立案理由其实并不成立,那么他们就应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必须开始立案侦查。收到此通知书的公安机关,也应遵照执行,尽快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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