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袭击者未构成轻微伤害的情况下,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遭他人暴力攻击,但未达到轻伤程度,加害方并不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然而,尽管如此,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仍需对受害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等。
此外,为确保受害者康复及继续治疗所必需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也应纳入到赔偿内容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被打没有还手打掉眼镜怎么办
当遭遇施暴男子时,若眼镜不幸被对方毁损,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首先,应与肇事者进行平等、友好的沟通和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则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赔偿权益。若因保护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自身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应由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获益方也有义务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若无法确定明确的加害人,或加害人已逃离现场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受害人有权向获益方提出补偿要求,获益方亦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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