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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吗
设定质权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须就担保债权实现之事宜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质押合同;
其次,作为质押标的的对象——质物须具备可转让性及可扣留性特质,即系动产性质;
最后,还需将质物移转给质权人实际占有。
值得注意的是,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范畴,即便已签署,其效力并未自动生成或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完成交付手续后,质权方能正式成立并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权的客体主要是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质权的客体为符合法律所定条件下可设立质押权的财产,其种类广泛,涵盖了动产及各类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文禁止流通转让的动产,则不得用于提供质押担保。
至于权益型质押的范畴,主要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单、可自由转让的基金份额以及股权等多种类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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