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保险第三者拒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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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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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贵司车辆因第三者过失受损,需先经公安机关认定责任。明确后,应向第三者索赔。若其未履行义务,可依法起诉。法院受理后,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并提供立案证明。保险公司按合同赔付后,需签署权益转让书,授权保险公司追偿,并提供协助。
二手车保险第三者拒赔怎么办

一、二手车保险第三者拒赔怎么办

若贵司的车辆因第三者的过失造成碰撞乃至倾覆,则需要首先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在责任明确之后,您有义务向该第三者提出索偿要求。

如若该第三者未能及时且充分履行其相关义务,您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请求,即要求其先行进行赔偿,同时务必向保险公司提供人民法院的正式立案证明文件。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会按照相应的顺序进行赔付。在此过程中,您还需签署权益转让书,以便将向该第三者追偿的所有或者部分权利授权于保险公司,并且尽职尽责地为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二手车需要什么费用

主要的费用类别包括但不仅限于二手车辆交割转移费用、全方位综合性服务手续费以及车管机关行政费用等。其中,所谓的二手车辆交割转移费用即对车辆所有权者变更所需提交的过户流程中所涉及到的缴纳费用;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还必须额外支付相关的交易税费以及由总代理行统一收取的200元转账交易费。

综合性服务手续费则通常包含了商业合约、车辆停放及相关人工劳务等各项服务收费,此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大约为统一100元左右。至于车管机关行政费用,则是作为国家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注意的是,进行二手车辆过户手续的必要性,因为如果未能按时进行车辆过户手续就有可能导致面临罚款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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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条的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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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拒赔条款有哪些?我的一个同学出了交通事故,可是第三者险拒绝赔本。
[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都会约定一些保险人免责条款或专门说明的内容,需要投保人仔细阅读,以免保险索赔被拒。实践中,投保人保险索赔可能遭遇以下十种拒赔情形,供车主维权参考。
  
1、保险合同未生效、新车无临时牌照或者临时牌照过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在为仅有临时车牌的新车购买保险,应与保险公司事先单独做出在临时车牌方面的约定。
  
2、未按规定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一定要重视年检这件事,车辆未年检,保险就相当于白买,车辆处于“裸奔”状态,要多危险有多危险。
  
3、修理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此外,还包括车辆在出险后,送去维修的路上或者在维修过程中额外出现的意外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的。
  法官提醒:修理期间,一定要注意看护好车辆,与维修点约定好,同时还可以专门就维修期间的责任与保险公司进行单独约定。
  
4、撞到自己家人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法官提醒】:应防止类似“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谨慎驾驶。
  
5、在收费停车场损坏、丢车没有投盗抢险、财产损失险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损坏、盗窃的车辆,如果投了全车盗抢险、财产损失险等,保险公司会依约定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停车场追偿。车辆没有投全车盗抢险、财产损失险而在收费停车场被损坏、盗窃,受害人有权按照保管合同向停车场索赔。
  【法官提醒】:如果车辆在类似场合被损坏、被盗,作为车主应该保管好停车场的收费凭证或发票,必要时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证据。
  
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保险公司不赔偿。
  车辆损失险中有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若你某天善心大发,放弃对责任方的追责权利,那就有可能要自己承担事故损失,因为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损失给你的。
  
7、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之后驾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之后驾驶车辆的,属于无证驾驶,发生保险事故不仅可能得不到经济赔偿,还将面临无照驾驶的行政处罚。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偿。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能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承担的证明除外。
  【法官提醒】:车主最好在48小时内报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若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险,也要现场拍照保留证据。
  
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此时的保险合约也就相当于一纸空文。
  【法官提醒】:车主应按规定缴纳全部保费,并确认保险合同生效起止时间。
  
10、车主自行增加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通常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这对于喜欢为自己的爱车“化妆”的车主们来说就需要注意了。
  【法官提醒】:对于车主新增加装饰部分,最好购买“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否则,损失部分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法官说法】审慎阅读保险免责条款避免索赔纠纷
  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车主最为头疼的问题,原因在于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没有逐条详细的跟你讲解免责条款中的内容;适用范围,发生条件及责任后果等。而作为车主看着免责条款里面的一大堆文字,也没耐心逐条去阅读。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
  前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很容易被车主所误解、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但实际上在免责条款上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没有仔细了解清楚,与保险公司也没有另外约定,那么可能最后就会与保险公司走向“对簿公堂”的结果。
  实践中,车辆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类:
  一是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除了在保险合同中予以醒目提示外,还应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是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是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免责情形规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文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量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的约定,主动了解“除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应对签订合同的整个细节予以格外注意,却因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纠纷时,可以利用提示义务规定进行维权。当然,车主驾驶过程中,谨慎驾驶,遵守交规,才是避免发生保险事故的关键。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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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第三者保险需要过户吗
购买二手车时,务必完成车辆所有权及保险的过户手续,特别是交强险。交强险是每辆车的必备保险,未过户可能导致新车主在事故后无法获得理赔。商业性质的保险也建议同步过户。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能不同,请遵循详细操作规程,确保新车主安全驾驶。购买时与原车主深入沟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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