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对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帮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若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被处以罚金。
2.如果是单位组织实施了上述行为,那么该单位将会受到罚金的惩罚,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会按照第一款所述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3.若行为人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并且还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及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二、广西对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有几种
在桂西南地区,针对盗窃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认定,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分类法进行:即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层次来进行区分。关于每一级别的具体金额范围,通常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区检察院所提供的相关指导性意见进行具体设定,并且这些标准可能会因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有所调整。以当前的市场情况而言,一般将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到6000元之间定义为“数额较大”,将60000元到80000元之间定义为“数额巨大”,而当盗窃金额超过800000元时,便有可能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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