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治权利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剥夺: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表达个人观点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力;
3)参与国家机关工作的机会;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其次,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应在一年至五年内进行。若罪犯被判以管制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将与管制期限相同,且两者将同步执行。
再次,对于那些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罪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犯,都应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最后,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政治权利应被永久剥夺。当死刑缓期执行被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相应地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另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开始计算。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也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执行过程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并且要服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
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抢劫罪无罪辩护词怎样写
关于在审理抢劫案中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词书写方式:
其次,简洁阐述辩护人对于该刑事案件的整体观念及立场;接下来,详细论述辩护理由,这需要从被告人的具体行动事实出发,参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逐步阐释辩护律师确信被告人无罪并拥有相关凭据的理由;在结尾部分,务必要清楚表达辩护词的核心主张以及针对此案提供的实际处理建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