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托车改装与保险拒赔吗
实际上并不尽然。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车辆进行过改装或是安装了额外的设备而引起的,那么保险公司就没有权利拒绝赔偿相关损失。一般而言,如果机动车辆经历了某种形式的改装或者是增添了额外的设备,车主都需要履行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在众多的车损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都会明确规定:“在保险期限之内,被保险机动车如有任何形式的改装或加装设备,必须及时向保险人进行通报”。这也正是学术界普遍认可的所谓“改装、加装通知义务”。之所以会设定这样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辆的改装和加装行为很可能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相应地提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出现以上情形,改装车出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二、摩托车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租赁合同如已合法且完全合乎规定,即具备了对各方产生法律效力的约束力。不仅如此,在某些领域中,数码版的租赁合同还可被视为可靠的证据来源,然而,电子合约的证明力相较于原始凭证仍存在一定差距。只要满足了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电子合同即享有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针对此种情形设定了四项有效条件,分别为:
第二,缔约过程中当事人表达的意愿必须真实;
第三,缔结合同的方式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法定形式;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若干特殊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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