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的确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风险代理模式。
其一就是众所周知的“全风险代理”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律师在整个初期阶段无需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在案件最终结束并取得胜诉且实际标底达到一定数额后,将会依据相应的标的额,收取一个固定的百分比作为代理费用,通常来说,这个比例大约占据了总标的额的30%上下。相较而言,另一种代理模式主要是以事先收取一定额度的基础办案费用为主要导向,这个费用普遍设定在人民币伍仟元整。随后,在案件圆满结束并达成预期结果后,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收取剩余的代理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至15%之间浮动。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均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除此之外,根据中国司法部颁布的《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依然坚决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需排除以下四种特殊情形: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山东省拆迁补偿政策
关于拆迁补偿事宜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以公平、公正且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受拆迁范围波及的市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补偿费用应涵盖的项目主要包括房产本身、迁居、临时居住场所以及由于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而言,补偿金额应依据房地产所在的地理位置、其使用性质、建筑物面积以及当前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设定。针对每一个城市,均会设立自身独立的补偿标准,该标准也将对外公布并广而告之。在此基础上,补偿方式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或是提供相应的住房作为交换。若涉案房屋面积过小,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拆迁方仍需要按照这个最低标准执行货币补偿或提出符合条件的房屋选择权。整个征用过程都遵循严格的操作流程,囊括决议、设计方案、协商处理、裁决以及申诉或诉讼等多方面环节。若存在异议,被拆迁人有权提出申诉或提起上诉。总结来看,拆迁补偿的本质目的是尽可能保持受拆迁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受过大冲击,并确保其各项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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