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期保险理赔时效有几年
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除此之外的所有保险,若其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款项或给付保险金额,则该等法律诉讼期限应定为两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或理应得知保险事件发生之日算起。对于由人寿保险提供保障的情况,无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均可在知悉或本应知悉保险事件发生后的五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支付保险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期是立案前还是立案后
在立案之后,无论是否已经过了特定时间期限,它均不会受到追诉时效的影响和制约。
然而,在案件正式被立案前,如果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轻于五年有期徒刑的话,那么其追诉期即设定为五年;若法定最高刑位于五至十年之间,那么相应的追诉期则会设置为十年;当法定最高刑达到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际,则追诉期会随之延长至十五年;倘若法定最高刑越线抵达无期徒刑或死刑之畔,那么该案的追诉期将被规定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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