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履行理赔义务之际,作为投保人您有权采取以下几种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理性的磋商解决方式,您大可同保险公司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流,寻求达到双方共同接受的合理赔偿方案;
其次,若磋商未能取得理想效果,那么便可以选择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其裁决结果具有不可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强制执行能力;最坏情况下,即便磋商及仲裁均未达成预期结果,您还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控诉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没及时去检察院怎么办
如若未能及时遵照检察机关的传唤指示,应有以下对应举措:
首先,应当立即向检察机关披露无法按期赴约的具体缘由,倘若所述理由并不合理,检察机关有权强制执行传唤。
其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传唤的时限不得超出十二个小时;
然而,在案件情况特别严重、错综复杂,以至于必须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措施的情况下,传唤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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