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养费保险赔不赔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保险公司有义务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其中误工费及营养费皆包含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中。
然而,虽然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费用承担赔付责任,但其仍然坚持遵循"必要且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关于营养费所涉及到的营养品种类以及等级,应以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为主要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付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交通事故理赔中一般是比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伙食补助费的2倍计算。当然各地也有不同,根据各地实际规定确定。
二、营养费怎么计算和赔偿
1.营养费乃为协助患者康复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中应包含购买滋补保健用品及住院期间合理配制汤饮等开支。立足于现代社会大众积极追求生活质量、普遍关注营养摄入的大背景之下,伤者所应享有的营养费内包含的营养品,应非日常生活中常见且必需之物。因此,待到需支付营养费之际,其所涵盖之营养品种类及其档次,理应依据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专家建议予以遴选。
2.关于营养费的具体数额,则应基于被害人受伤后的病情程度进行确定:如受伤程度较轻,无需入院治疗者,通常不予承担营养费;若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级别,则需承担相应的营养费,且支付期限应自受害之日起直至伤势大致痊愈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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