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公路或乡间小道上超速行驶,其情节足以证明行为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的,或者是在道路上饮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都将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而所谓的“毒驾”,通常是指在吸食或注射毒品之后,仍然继续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其危害程度与饮酒后驾车相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毒驾常常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毒驾属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我国一直将毒驾列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并未将其列入犯罪的范畴之中。尽管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明确地把毒驾认定为刑事犯罪,但是当毒驾导致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如对他人产生重大人身伤害乃至生命威胁、公众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等极端状况时,便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此时驾驶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而对于那些在发生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驾驶员,他们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驾驶员因为逃逸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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