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收款项不还属于侵占罪吗
关于代收款项不返还是否足以构成立案罪名的问题,必须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所谓“侵占罪”,乃是指犯罪嫌疑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这一主观动机,利用自己所持有或控制的权限,擅自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被遗忘物品、埋藏物据为己有,并且在数额上达到了法定标准,同时又拒绝履行返还义务的行为。若代收人拥有合法的代收款项权责,并负有相应的偿还责任,然而却故意拖延甚至拒绝归还,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反之,倘若代收人并不具备代收款项的权力,或者根本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却擅自将其占为己有,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代收款不还钱属于侵占罪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行为人若在明知其对被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务具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财产擅自据为己有并且拒绝返还给委托人者,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将会被判定构成侵占罪的结论;反之,若行为人为达到将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的目的,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同时又拒绝将财物归还给原所有人或委托人的,则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而对于那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则将面临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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