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有抑郁症病史会不会拒赔
关于抑郁症患者购买保险之事宜,若其审核通过,则保险公司将会予以理赔;
然而,若未能通过审核或存在既往病史进行投保,则无法享受相应的理赔待遇。
然而需注意的是,若含有身价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及寿险等产品中,抑郁症患者因自杀导致身故,仍可获得赔偿金。但在医疗保险方面,抑郁症并未纳入报销范围内,且在免责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精神类疾病的住院费用均不予报销。因此,对于患有抑郁症的人群而言,投保难度较大。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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