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致残应起诉保险公司吗
在面临发生交通事故且驾驶员身受重伤的情况下,他(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考虑到实际交通事故中,被告一方可能涉及到驾驶员、车辆所有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因此,他们均可被视为潜在的诉讼对象。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方有权利将侵权行为实施者和保险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仅若构成重伤程度损害,且并未涉及无证驾驶、违规逃离现场、过度饮酒或驾驶不符安全法规定之车辆等情形者,其通常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然若存在非法逃离现场之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项下的指控,可能面临处以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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