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保险不设置免赔金额
我们通常所说的免赔额,亦被称为"自负额",即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在一定限额内的损失事项,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额度标准。制定免赔额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适度地减少频繁出现的一些小额赔款支出,从而提高被保险人对自身权益的关注程度及责任意识,尽可能规避不应出现的损失情况,并且,这也有助于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营运成本负担。事实上,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国内市场,制定免赔额都是各大保险公司广泛采用的一种通用策略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什么保证书具有法律效益
以下条件构成的保证合约方能产生合法的法律约束力:
其次,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表达须符合事实情况且真实无误;
再次,担保人为债权提供的担保物资,务必为其依法所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主合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订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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