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是希望起诉还是协商
在涉及到受益人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金额感到不满或遭遇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责任的情况时,往往会引起我们对于保险公司倾向于选择和解还是走法律途径这一问题的探讨。对于此类问题,其关键在于针对具体的保险案件以及所需支付的赔偿款额做出全面深入的评估,切勿将其简单化地归结为和解或者是诉讼其中之一。无论是和解或是采取司法诉讼程序,保险公司均具备充裕的时间和资源来妥善处理相关事务。和解犹如一匹识途老马,能够以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其高效性得益于双方的自愿参与,且赔偿金额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双方而言皆属有利。
然而,如果无法达成和解,那么就必须诉诸法院,由公正的第三方机构介入解决争端。在此过程中,诉讼可能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一方不得不妥协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若被保险人在理,则保险公司需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从而使受益人占据优势;反之,若保险公司在理,受益人不仅未能达到自身期望的赔偿金额,还需额外投入时间和资金成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在婚姻关系保持完整期间,若存在由夫妇共有的资金投保的情况,且投保者和被保者均为夫妻中的一员,那么在离婚之时,无论该保险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只要投保方不愿再履行保险义务,保险机构便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部分转换成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反之,如果离婚时投保方决定继续投保,则投保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所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受益人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些都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根据以生存至特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各类补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