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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有两个可能的审判法院可供选择,即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如果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则该案件可依法由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格权争议是由于侵犯了他人的一般人格权益并导致其人格利益遭受损失所引发的法律纷争。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涉及侵权行为的诉讼案件均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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