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无期限羁押并非一项具有合法性意义的概念。就常规情况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
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人群,同样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然而,对于某些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或存在逃逸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或检察院可能会拒绝批准其取保候审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无限期取保候审是否违法
无条件实施非拘禁刑罚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非拘禁刑罚实际上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非拘禁刑罚的期间,其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换而言之,非拘禁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最长期限为1年,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期限制度。到了约定好的期限结束之际,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酌情变更或终止这种非拘禁刑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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