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会见既定罪犯或者共同犯罪人所需支付的费用问题,我们必须要明确指出,其具体的标准并非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统一准则,而往往是由各个律师事务所以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案件的繁琐程度以及律师的专业素养等多个方面的多元要素来综合决定和自我设定的。在实际的收费标准上,律师服务费用通常涵盖了咨询费用、代理费用等等诸多的项目,而且每项费用的具体数额都有必要与相应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详细的商议和洽谈。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已决犯看守所律师会见吗
根据我国司法部门发布的关于“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犯人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律师在与狱中的罪犯进行会面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会面行为在监狱内部的指定场所进行。此外,在面临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凡是愿意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或经由法院的指派,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律师;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并担任代理人的律师;以及接受在押罪犯的委托,负责代理调解和仲裁事务的律师,均有权利与在押罪犯进行会面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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