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签发逮捕令之后,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来说,如果嫌疑人员或者被告不会发生潜逃现象,同时也不会对法律程序的推进,或是社会治安与公共秩序造成干扰,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或者检察院有权批准其取保候审。
然而,这一决定需要由辩护律师或者家属提出申请,并且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或者保证金作为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证盖章,只写市名不写省名吗?
首先,家属接收到的应为逮捕通知书,而该逮捕通知书上需同時盖有公安局长的公函专用章和公安局的印鉴,位于文书的尾部。
其次,逮捕通知书应当在其正文中段的右侧尾端,标注加盖由公安局长签署的印章,以示批准。接着,在逮捕通知书中备注相应的公历年份与月份,并加盖公安局公章,以昭示其生效内容及权威性。
再者,需在文书底部空白处,由被逮捕之人自行填写逮捕证公布的时间,随后进行签注,确认无误。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七十一条又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