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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销属不属于绑架罪
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将传销视为绑架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所谓的绑架罪,是指那些抱有明确的勒索财务意图,并通过实施暴力手段、威吓方式以及其他方法来控制或绑架他人,甚至把他们当作人质来威胁其家属或相关人士交付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传销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施行了强制性的限制措施,那么无疑将会触发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条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传销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传销活动通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同时亦需与公安机关进行紧密协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应在自身管辖权限内依法开展查禁和打击传销活动的工作。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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