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保险公司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在面临医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况下,作为被保险方,其一般无法直接索求利息之权益。这主要是由于,保险契约往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其中并无明确规定关于利息的处理方式。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的根本依据往往是依据契约中的条款内容、事故性质或是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等原因。
然而,若被保险人对此类拒赔行为持有异议,他们可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在这样的维权流程中,倘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定保险公司确实存在责任,那么有可能对相关利息或赔偿费用进行判决和裁定。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医院保胎可以医保报销吗
关于保胎是否属于医保范畴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保胎并不涵盖在医保报销的项目中。尽管生育保险已与医保合并运行,但针对的是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且其仅能在生育保险所指定的保障范围之内进行申请报销。例如,生育保险可覆盖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分娩、流产以及剖腹产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还包括生育期间综合医院住院产生的相关医药费,以及可能出现的生育相关并发症的医疗花费等等。
然而,对于孕期保护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保胎,医保将不会予以报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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