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关于杨树、柳树、榆树以及槐树木种的补偿标准如下:在种植后的第1至3年间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6,000元;当种植时间到达第4至13年时,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12,000到36,000元之间;当种植时间超过14年但是不超过20年时,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60,000至80,000元之间;最后,当种植时间超过21年时,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2,000元。
针对柞树种的补偿规定:从第1至3年内,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是人民币12,000元;从第4年至第20年期间,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18,000到30,000元之间;如果种植时间超过21岁但不超过50岁的话,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44,000至60,000元之间;当种植时间超过51年后,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4,000元。
至于红松种,依据种植时间的不同,平均每亩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具体来说:从第1至3年间,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12,000元;从第4年至第20年期间,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20,000至31,000元之间;如果种植时间不超过21年的话,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56,000至62,000元之间;当种植时间超过21年的话,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会升至人民币168,000元;而在种植时间超过71年以后,平均每亩的补偿金就定格在人民币126,000元。
对于落叶松来说,它的补偿标准同样根据种植时间的长短予以调整,从第1至3年间,每个亩的平均补偿金为人民币15,000元;从第4年至第20年期间,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18,0000至25,000元之间;当种植时间不超过21年的话,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60,000至130,000元之间;然后,当种植时间超过51年后,平均每亩的补偿金为人民币110,000元。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二)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五)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安徽省修路补偿标准
有关修筑道路所涉及到的征地补偿规定如下:
第一,对于农用土地的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将需由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相关部门依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发布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
第二,对于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其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应遵循省级行政区域的相关规定。
第三,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且充分地考虑诸多因素,如土地原来的使用目的及性质、土地资源的状况、土地的实际产量及其价值、土地所在的地理位置、土地的供求关系、当地的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等等。
同时,要求至少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相应的调整或再次发表通告以公布最新的地价信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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