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被拍卖不够抵债怎么办
在抵押物经过拍卖所得之价值仍然无法完全弥补被担保的债权之际,债权人有权采取多种策略解决此困境,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债务人的其它资产。倘若借款人尚拥有可供执行的所有资产,法院有权强制实施对其的查封和变卖程序,以满足债务偿还需求。暂缓执行未付债务。在此情况下,若债务人的其他固有财力已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法院将有可能裁决案件阶段性结束执行活动。
展开与债务人的谈判。债权人可选择与借款方就还款问题展开协商,设定具体的还款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逐步落实还债事宜。据此达成重新合理安排整顿债务。借款人也可透过与贷款机构协商,通过诸如减少利息率、重新拟定还款方案以及延长贷款期限等手段来减缓还款压力。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借款人还可以尝试申请债务豁免权。
最后,如果当事人确实无力支付借款本息,他们亦可尝试与贷款机构商议还款期限的延长期限或者多次分期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有足够之财力却依然拒绝遵守法院的命令,借款人很可能将遭受严重的信用威胁,例如信用记录受损、高消费受限乃至司法拘禁等不良结果。本文所述为相关法律层面上的规定说明,若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或渴望得到更为专业且深入的咨询建议,请随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抵押物拍卖款偿还顺序
对于同一财产同时向两位及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其抵押物在经法院判决或公平协商后的评估价格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合理款项应当按照如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予以缴纳:
首先,假如该抵押权已办理完备的登记手续,那么其生效顺序就要依据登记的那一刻起的日期早晚来决定;
其次,同一时刻办理完登记的抵押权与尚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相比,前者将享有更优先的权益;
最后,若抵押权未能登记,那就只能依照其所涉及的债务比例来安排缴纳。
此外,对于那些具备可登记转为担保物权性质的权利而言,其所遵循的缴纳顺序也应适用上述的相关规定。
当同一资产之上同时存在着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这三种权利形态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最具优先权的当属留置权,其次便是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程序并得到法律认可的抵押权,而最后则是尚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抵押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权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即便如此,其仍然具有比质权更高的优先级,但仍然排在留置权之后。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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