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驳回,能继续提交吗
从现行法律与法规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在签发其他类型的裁判以及做出决定处理事务时,如果法律明文规定或司法解释对此类权责相关的诉讼有明确的复议权利和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应当主动依职权履行告知的职责。
然而,当有关执行异议的申诉遭到人民法院驳回之后,该申请人并无再行提出类似申诉的权力,但是也并不意味着他们丧失了任何救济途径。针对因涉及执行行为而引发的异议问题,仍旧可以考虑向上诉级别的人民法院寻求进一步的上诉复议。相比之下,案外人权益方面的异议问题,他们可以选择向曾就其问题给出驳回裁定的同一法院提起申请执行异议之讼的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在法院受理后还钱了还会强制执行吗
关于欠款案件的起诉以及判决的执行期限问题,这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过程。只要债权方能够按时收回欠款,那么法院将及时撤销对其相关资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如果债权人始终无法追回所欠款项,那么法院将持续不遗余力地推进强制执行程序。在接受强制执行请求的过程中,法院将会依法调查债务人所拥有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以及银行账户等方面的财务状况。假如当事人名下并无充足的可供执行的财物,并且他们也拒绝遵守法院的生效判决,这种情况下,他们将面临包括逾期还款在内的诸多不良信用记录,从而导致他们受到诸如限制高额消费、禁止出国旅行乃至可能被司法拘留等等更为严重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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