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伤者不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若对方未能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则受害人有权拒绝接受相应赔偿。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乃交管部门在充分查证事故缘由后所作出之行政责任裁量,一般而言,法院会依据此项认定书来区分出事故发生时财产及人员受伤情况下各参与方应负担的比例和总量。而医疗诊断证明书则是医院针对受害人损伤程度的客观评估,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衡量人身伤害程度的重要参考凭证。由此可见,两者职能与作用截然不同。当对方不为受害人提供诊断证明书时,很容易导致事故所致损失无法准确量化,因此,基于此种考虑,受害人可依法拒绝接受相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果伤残鉴定结果和实际不符,我该怎么处理
在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其将已收取的鉴定费用如数退还,同时结合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首先,鉴于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要求其退回所收取的鉴定费用,并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法律追究。其次,对于鉴定意见本身所产生的细微瑕疵,如果能够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式加以解决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同意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后,当涉及到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时,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应有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4)鉴定意见无法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或用于支持某人主张的其它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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