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案夫妇向法院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时,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这并非必然导致其婚姻关系得到解除的裁决结果。事实上,在司法实务中,许多案件当事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只要提出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最终必定能获得法院批准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决定准许他们离婚,其依据并不是仅仅参考诉讼的次数,相反,是要看是否已经具备了“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法律判定标准和具体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女方不出钱房产证加名字
房屋产权证中增加配偶姓名的问题,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形需要分别处理:首先是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的婚前加名,这通常是依照赠与或者买卖的法定程序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操作;
第二种方式则是通过赠与的途径进行加名,即要求夫妻双方先行前往公证机关签署赠与的公证书,其中一方向对方转让对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随后由两人携带着房产证、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经过公证的公证书前往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加名的手续;
第三个途径则是买卖加名,双方需首先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缴纳财产税,接着再携带房产证、个人身份证明以及不动产公共税收缴款凭证前往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如果是在婚后才决定增加配偶的姓名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变更,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参照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申请书》在内的多份申请文件,同时需要同去房屋登记部门进行会面并签署相关协议,最后才能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的整个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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