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有吗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需要指定进行施工招标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若存在如下所述的特定情况,即可免除施工招标环节:
首先,当该工程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紧急防护救援或属于运用政府扶贫基金实施以工代赈计划等特殊环境时,如果适宜采取其他渠道进行建设工程,则无需进行招标活动;
其次,当施工过程中所需采用的主要技术被认定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并取得了专利证书或者受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时,也可豁免此项招标职责;
再者,若已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了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且其能按照相关法规独立完成建设程序,那么同样可视作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条件;
另外,若采购主体经过核定具备自建能力,自然也是不需进行施工招标的理由;对于在建工程中的附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建筑物局部加层工程而言,若是原中标单位仍然具备足够的工程承包实力,而换由其他供应商负责可能会对正常施工流程或建筑物的各项使用功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话,同样也是可以豁免此项招标义务的;
最后,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出现,符合上述各项条件者均可不进行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不还股东钱吗
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倘若公司负有欠债主事,则需承担还款义务。与此同时,公司股东有权以个人名义借取款项并用于公司运营之需。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借条署名自然人而非公司本身,可视作公司欠款,可作为公司债务进行会计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拥有由股东投入资本所构建的所有法人财产权。当股东通过缴纳资金形式将相关财产划拨至公司之后,该笔财产所有权即从股东手中转移至公司,公司据此依法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及处分权等各种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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