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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时需要交保险费吗
若需采取保全措施,应根据实际保全财产之金额按以下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对于财产价值不超过1000元或未涉及任何财产金额的情况,每件收取30元之费用;而当财产价值介于1000元至10万元之间时,则按照1%之比例进行收费;若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则按照0.5%之比例进行收费。
然而,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所支付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我们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书时,便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还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即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时间段内,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无需等到正式起诉之时再行申请。这两种方式均能有效地防止潜在的财产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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