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关于业委会委员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定罪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若业委会委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自己私自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所涉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在三个月期限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所涉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那么此类行为便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其次,若业委会委员所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尽管未超过三个月,但却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同样构成挪用资金罪。
再者,若业委会委员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巨大,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该名委员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而若数额特别巨大,则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最后,若在司法机关提起公诉之前,业委会委员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可依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甚至有可能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业委会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拥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首先,有权开会并汇报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实际执行情况;
其次,代表全体业主与由业主大会挑选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协议;
再者,需时刻关注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的反馈与建议,积极进行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高效地完成物业服务工作;
第四,对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
最后,业主大会还可以赋予业主委员会更多其他的职能。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层面上,业主委员会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愿意委托以及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而物业管理企业同样有权力选择是否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以及聘请,双方在这一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