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超出十二个月的界限。因此,一旦顺利完成取保候审手续,应在十二个月的期限内作出是否释放当事人的决定。若在此期间内发现不应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或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产能否执行
关于该问题,答案是否定的。被执行人尽管可以办理房产证,但是并不能以此将此房屋排除在法院强制执行范围之外。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时,必须达到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依法生效;
其次,申请执行人应是该生效法律文书明文定义的权益人亦或是其继承者、权利承受者;
再次,申请执行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双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为一年内、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为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书面请求;
第四,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包含给付的具体内容,同时要明确执行的标的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身份;
最后,应当明确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责任。
此外,审判的案件应当属于该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权之内。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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