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不涉及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
此种情况并没有涉及到取保候审相关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所列举的各种情形均未在此情况下出现。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不满足上述第一至第四各条款所确认的条件,同时也不具备任何其他法律认可的可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则他们将无法适用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案件不开庭能不能取保候审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目的在于在未开庭审理阶段对案件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司法保护措施。在此过程中,该措施的适用对象往往为那些预计将面临较轻刑罚处罚、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如需照料家庭成员)而无法承受羁押之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至于是否应当批准取保候审,则须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