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动上缴赃款能否自动导致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若能将主动上缴赃款作为自我悔过之表现加以肯定,便有可能有力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较低,进而满足该条款中的(二)项规定——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然而,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自我悔过的表现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最后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因犯受贿罪而在退还赃物后,其获得的惩罚可适当予以减免。
如若经过细致计算发现其贪污、受贿金额已达到惊人的数量级,且犯罪情节及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十分严重,对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那么此类罪犯将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然而,如果在上述情况下,罪犯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真心实意地悔过,同时积极退还赃物,甚至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不必立即接受死刑判决,而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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